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肃政办发〔201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肃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肃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强我县生态功能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2011年甘肃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功能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支出。
(二)牧农村环境保护支出; 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支出;生物及物种资源保护支出。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支出。
(五)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项目支出;
(六)生态牧农业、林业建设支出。
(七)生态移民补助、移民区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设施牧农业支出。
(八)与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九)对涉及功能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等其他项目,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给予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二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条 按照政府负总责、财政部门以管理资金、环保部门以管理项目、审计监察部门以监督检查为主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环保、发改、牧农、统计、国土资源、城建、教育、卫生、人社、水利、林业、扶贫、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肃北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