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指导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解决失控漏管,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县消防大队监管,安监部门综合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抓眼前与管长远相结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联动、联户联防、考评奖惩等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管理重点,注重实效。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做到管理全覆盖,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沿街门店、出租房屋、“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力度,并建立完善管理档案。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逐步摸索将街道、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和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准入关,对必须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坚持“见书登记”。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三)严格督导奖惩。各街道、乡镇及各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及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结合当前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广泛动员,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消防安全稳定形势。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察内容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