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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管控,防止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周边开展工程活动时,必须进行安全影响论证。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已治理项目的检查、诊断,及时修复被破坏和损毁的工程,防止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国土、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移民、铁路、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督查监管措施,将建设项目周边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监管。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开挖利用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并严格执行地下空间建设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防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并依法解决和妥善处置工程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赔偿问题。政府督查、监察、国土、安监部门要加强督促和协调,科学认定地质灾害性质。凡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灾害原因进行认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保障,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级地灾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增加到土地出让金市级净收益的15%,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区县(自治县)的专项资金不低于一般性财政收入的5‰,中、低易发区区县(自治县)不低于一般性财政收入的2‰,遇重大地质灾害适度追加防治资金预算。要完善群测群防人员的责任和保障机制,给予群测群防人员必要的工作补贴,对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员要予以表彰奖励。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特殊行业,参照生产安全岗位补贴对直接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房管局制定。要进一步推进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配备足够的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巡查监测专用车辆、监测仪器和野外工作用品。要将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建立情况、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措施、机构、人员等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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