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2〕83号)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50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审核。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 (名单见附件1),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机关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上报项目、登记备案项目、年审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尤其要注意清理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增设或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清理原则
(一)国务院、市县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国务院各部门、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1、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三、清理审核的内容
(一)法定依据。此次项目清理以《
行政许可法》精神为指导,凡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应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