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1: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综合评价
| 计算传染病疫情报告重卡率、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网络报告率4项指标;开展全省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综合评价疫情报告质量。
| 10分
| ①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评价(6分)
疫情报告质量综合率(%)=网络报告率×0.3+及时报告率×0.3+及时审核率×0.2+(1-重卡率)×0.2。
得分计算:6分×疫情报告质量综合率
②全省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4分)
得分计算:4分×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得分率(%)
如有通过公安等部门通报、群众举报、新闻报道、网络监测等途径获得的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信息,经核实确认当地未及时报告的,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综合率由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得分率参照督导方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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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急性传染病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率
| 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急性传染病监测哨点(含综合监测点,不含流感、手足口病监测),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年度监测工作任务项目的平均比例。
| 8分
| 以监测点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监测点的任务完成率,其中分母为:监测方案确定的任务项目总数,分子为: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的任务项目数。超额完成任务的,以100%计。以市为单位,计算辖区内各监测点的监测任务平均完成率。
得分计算:8分×平均完成率。
| 以各地上报的监测工作报告、数据为依据,并参考日常督导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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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10种重点传染病个案流调率
| 10种重点传染病完成个案流调病例数占当年报告病例数的平均比例。
| 8分
| 10种重点传染病包括:霍乱、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出血热、狂犬病、登革热、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以市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的流调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及时完成个案流调的病例数。
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市重点传染病的平均流调完成率。平均流调完成率=Σ(分病种实际流调率/《省疾控中心2012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各病种流调率)/10,实际流调率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以完成率100%计算。《工作要点》未规定流调率要求的,按实际流调率计。
得分计算:8分×平均流调完成率。
| 以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按病例报告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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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8种重点传染病病例实验室诊断率
| 8种重点传染病报告病例中,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所占的平均比例。
| 12分
| 8种重点传染病包括:霍乱、甲型肝炎、戊型肝炎、出血热、登革热、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以市为单位,分别计算各病种的实验室诊断率,其中分母为:当年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分子为:分母中及时经过实验室诊断的病例数。
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市重点传染病的平均实验室诊断率。平均实验室诊断率=(Σ分病种实验室诊断率/《省疾控中心2012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12,各病种实验室诊断率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以100%计算。《工作要点》未规定实验室诊断率要求的,则按实际诊断率计。
得分计算:12分×平均实验室诊断率。
| 以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按病例报告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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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5:腹泻病人检索率
| 计算腹泻病人检索率和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以评价腹泻病人检索工作质量。
| 8分
| 腹泻病人检索率,指当年登记的腹泻病人中已进行病原菌分离检索的人数所占比例。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指当年检索的腹泻病人占本地常住人口的比例。
以市为单位,腹泻病人检索率≥10%,总人口腹泻病人检索率≥1‰;两项指标各占4分,单项达标得4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 以各市月报表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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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6:霍乱弧菌外环境监测完成率
| 计算外环境霍乱弧菌监测完成率,以评价霍乱外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 8分
| 分母:省疾控中心印发《江苏省2012年霍乱防制工作计划》要求各市完成的外环境监测标本数量(水体标本70份、海/水产品标本210份、食品标本70份)。
分子:实际完成的外环境监测标本份数。
得分计算:8分×监测任务完成率。超额完成任务按100%计。
| 以各市月报和总结报表、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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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7:流感监测工作任务完成率
| 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方案》和《省级参比中心评估方案》的要求,综合评价流感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8分
| 以市为单位,分别考核下列4大类指标:
①监测网络管理(5分),包括:监测数据分析(50%以上的周有周报,其他为月报)(2分)、培训(参加上级培训和组织辖区内培训)(1分)、督导和哨点医院管理(ILI及时报告率、周采样数完成率和标本48小时送检率100%)(2分);
②核酸检测能力(3分),包括:通过盲样考核(1分)、每周40%以上标本进行核酸检测(1分)、未分型标本及时送检省疾控中心及复核结果(1分);
③病毒分离能力(8分),包括:及时送检NIC的毒株不少于30株(2分)、鸡胚分离株不少于15株(其中及时送检不少于10株)(2分)、送检5株以上的月份不少于6个月(2分)、送检毒株质量(亚型复核一致率98%以上、标本量3ml以上和送检信息一致率100%(2分);
④暴发疫情的规范处置(2分),要求:及时发现并报告流感/流感样暴发疫情,所有疫情均采集标本、规范录入标本信息并进行关联,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均开展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要送检NIC。
得分计算:各单项达标可得单项满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该指标的最后得分。
| 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和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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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8: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质量
| 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要求,考评9个单项指标,以评价手足口病监测工作质量。
| 16分
| 以市为单位,下列9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普通病例检测达标率(1~12月份月报分析中达标的累计县区数/1-12月份有普通病例报告的累计县区数)达100%。其中,按月报数据计算及时率,权重40%;按年终数据计算完成率,权重60%。
②重症病例个案流调完成率达100%。
③重症病例病原学检测率达100%;
④死亡病例个案流调率达100%;
⑤死亡病例病原学检测率达100%;
⑥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送检率达100%;
⑦普通病例复核一致率≥90%;
⑧重症病例复核一致率达95%;
⑨按《省疾控中心2012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毒株分离完成率100%。
总分为16分,其中第1项占4分,第2、3、4、5各占2分,第6、7、8、9项各占1分。得分计算:各单项达标可得单项满分,单项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该指标的最后得分。
| 以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手足口病数据为准,其中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按照病例诊断机构所在地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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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9:菌毒种、病例血清收集和复核率
| 计算各市对伤寒和菌痢菌株、甲型、戊型、未分型肝炎血清标本的收集率,评价菌毒种与血清收集复核工作质量。
| 12分
| 以市为单位,下列4个单项指标分别应达到:
①伤寒菌株收集率不低于当年报告病例数的5%;
②痢疾菌株各市每年上送数不少于8株;
③一级医院报告的甲型、戊型和未分型肝炎病例血清标本上送率≥5%;
④二级及以上医院报告的甲型、戊型和未分型肝炎病例血清标本上送率≥5%。
总分为12分,第1、2、3、4项各占3分。
得分计算:第1、2项达标可得单项满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第3、4项按报告的不同型别肝炎分别计算,各型送检率均达标得满分,未达标的按比例计算得分。各单项得分相加为本指标的最后得分。
| 各市伤寒、菌痢菌株上送数以省疾控中心最终复核鉴定结果为依据。病毒性肝炎血清标本量不足1毫升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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