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源建设、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中小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八)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并与火电厂建立供销关系。
(九)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标参与页岩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四、通信服务
(十)对接国家通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积极争取突破性改革试点在我市先行先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通信服务。
五、教育事业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支持民营企业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后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以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民办教育集团。
(十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或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在教育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该民办学校,用于校舍和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学校建设、资产过户、教育劳务收入、后勤服务等涉及的规费、税费予以减免,其在招生就业、学生待遇、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资助政策、教师职称评聘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十三)对依法规范办学、教学质量高、社会满意度高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奖励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标准为400元/年;市及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收费和生均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逐步给予适当公用经费补助。
(十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每年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
六、医疗卫生
(十五)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同等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举办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