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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2年第1号)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菜、蚕豆、甘蔗。
  第三条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工作。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品种退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定或者引种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正常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品种审定5年以上(马铃薯、甘蔗除外),连续3年每年种植面积不足1万亩,有替代品种的;
  (三)品种审定年限超过10年的(马铃薯、甘蔗除外);
  (四)品种选育者自愿申请且符合退出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退出的。
  第五条 品种退出可以由品种选育者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提出。品种退出申请要写明品种的审定名称和编号,退出原因要有详实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品种选育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由省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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