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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考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水土保持法》赋予的各项法律措施,坚决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的行为。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水土保持技术保障体系。

  七、建立和完善配合联动机制

  发改、水利、环保、建委、规划、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把好审批关、验收关。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八、强化检查监督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涉及到国家、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对涉及到相邻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纠纷,相关主管部门要与相邻行政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协商解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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