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开展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把水土保持工作由治理向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在治理上,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突破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五、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严格按照《
水土保持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违规检查力度,预防水土流失,进一步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培育主导产业、促进生产方式转变的优势,通过科学配置促进水土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