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专项普法活动,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5.对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计划和司法考试内容,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全社会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广泛开展打击拐卖妇女的法律宣传,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8.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遏制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9.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有效维护婚姻家庭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和离婚后的生存发展、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1.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实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
12.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保障妇女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将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委员、联络员队伍。
(二)落实目标责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规划实施工作。
(三)强化机制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责任签约、述职评议、情况报告、会议培训、表彰奖励、监测评估等工作制度,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随着经济增长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并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各方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强化宣传培训。面对不同受众主体,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强化对各级政府领导的宣传培训,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各级政府领导和妇女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性别意识和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提高妇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注重理论研究。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妇女理论研究机构的作用,鼓励热心妇女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加强对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为解决妇女问题、促进妇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妇女实现自身发展,使妇女成为规划实施的受益者和参与者。
五、监测评估
(一)成立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审批监测评估报告,发布和展示妇女发展状况等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组和评估组。
统计组由市统计局负责,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建立妇女数据库,开展监测统计业务培训,向同级委员会及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向同级委员会及上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二)明确监测评估任务。规划监测是指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预测规划目标进展趋势,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
(三)确定监测评估步骤。科学设计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监测统计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以及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相关信息,在质量审核的基础上,对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客观分析;撰写监测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实施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分级分阶段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统计、5年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终期监测评估,并形成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每年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报告目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五)完善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在年报及各项调查中,按照性别统计的要求,统一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妇女发展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保证监测评估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将监测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