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2〕105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汕头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的居民电价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二、我市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三、供电部门要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