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7∶1∶2比例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外省市和境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我省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比照享受此政策。
(十五)对创业投资机构实行奖励补贴政策。对在我省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我省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参照相应享受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补贴政策,返还注册登记时的有关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备案管理要求在我省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七、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六)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七)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努力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省、市(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