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在我省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做优贵州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
四、加快培育优质创业投资项目源
(九)充分利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等的科研基础条件,鼓励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五、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十)完善收入分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
(十一)建立促进创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产生投资收益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所得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对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05号)进行奖励。
(十二)落实创业投资人才激励政策。对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1-3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存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和在本省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等。对创业投资企业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带动社会资金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创业投资高级人员纳入我省人才工程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三)加大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力度。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符合《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有关规定,拟通过上市融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协助做好股权划转的有关事项。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