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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二)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十三)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四)其他鼓励类项目。

  二、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式

  (一)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其中:60%部分(12亿元)由市级部门安排,用于规模(限额)以上民营企业项目;40%部分(8亿元)切块到区县(自治县),用于规模(限额)以下民营企业项目。市级统筹资金中的5亿元由市审补委进行安排,7亿元仍按原资金渠道分别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按原有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安排。

  (二)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1.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资助,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概算的30%以内,对税收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承担的重大研发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2.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分类、分档贴息,市级统筹资金原则上支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两翼地区的贴息比例。

  三、申报条件和资料

  申报程序要手续简单、易于操作、堵住腐败、确保实效。市级统筹资金中现有资金渠道分别安排的7亿元专项资金,按原管理办法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市级统筹资金中由市审补委进行安排的5亿元,其申报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规模(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在当年度未获得市、区(县)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1.投资补助项目。(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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