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养老服务制度化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协议服务制度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质量评估、老年人入院评估等评估制度,加强分类服务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网站,畅通养老服务信息发布与收集渠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热线电话、呼叫系统等联系方式,实现老人家庭、社区服务站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有效衔接,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七)促进养老服务用品开发与运用。
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康复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老年人康复器具的广泛运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和老年人生活质量。
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 建 设 目 标
|
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工程
| 完善80岁以上高龄津贴政策。支持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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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工程
| 建设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000个;依托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养老服务站4000个。社区养老服务覆盖100%城镇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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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
| 扩建市级福利院3所、荣军院1所,新建和改扩建区县社会福利中心30个、光荣院12所、乡镇敬老院350所,新增养老床位3万张,其中市和区县福利院(含荣军院、光荣院)1.2万张,乡镇敬老院1.8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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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
|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床位6万张。到2015年,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7.9万张,占养老总床位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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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关爱工程
| 政府重视关爱,动员社会帮扶,教育子女尽孝,帮助空巢老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丰富空巢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空巢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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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人才建设工程
| 培训1万名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机构服务人员5000人、居家养老服务员5000人),提升全市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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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
| 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网站、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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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建设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三)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和区县(自治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建立民政、发展改革、老龄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参与。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福利性、非营利性为主的老年公寓、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养护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各界为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投资环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体系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在现有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优惠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保险制度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
(五)重视研究创新,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养老服务行业重点课题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长期规划,解决养老服务社会化问题。积极研制开发各种老年服务产品,开发农业生态养老、旅游休闲养老、异地养老等特色养老服务,探索“以房养老”、“消费养老”等新型养老方式,不断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国内外养老服务的交流与合作,在人员培训、学术研究、项目合作、服务管理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附件:1.2011―2015年重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2.2011―2015年重庆市市级福利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划表
3.2011―2015年重庆市乡镇敬老院建设规划表
4.2011―2015年重庆市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表
5.2011―2015年重庆市荣军院和区县(自治县)光荣院建设规划表
附件1:
2011―2015年重庆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指 标 名 称
| 目标值
(到2015年)
| 指标属性
(预期性或约束性)
|
1.养老床位总数(万张)
| 19
| 预期性
|
2.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30
| 预期性
|
3.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
| 60
| 约束性
|
4.城镇社区居家和社区养老覆盖面(%)
| 100
| 预期性
|
5.农村社区居家和社区养老覆盖面(%)
| 50
| 预期性
|
6.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总床位的比率(%)
| 40
| 预期性
|
7.区县建立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比例(%)
| 100
| 约束性
|
8.区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供养设施的比例(%)
| 100
| 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