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

  八、增强政策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十二)鼓励在黔设立金融机构。自2012年起,对在贵州境内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进入我省的银行,由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网点的,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奖励措施。

  (三十三)激励扩大信贷投放。非地方法人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同)一级分支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达20亿元,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以全省人民币各项贷款年度同比增速为基数,非地方法人银行(经营时间未满2个会计年度的除外)一级分支机构达到基数的奖励10万元,每超过基数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三十四)支持积极开展直接融资。对省级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措施。

  (三十五)开展金融机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评价。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从存贷比、新增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资本市场融资额、保险保额、赔款和给付支出等指标,适当参考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开展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每年在全省金融机构范围内组织评价活动,并及时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告。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有突出贡献的,可由省政府组织认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三十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行业信用建设为基础,依托省工商局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平台,进一步整合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省互通共用的企业和重点人群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和完善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提升系统的服务范围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优化金融司法环境,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