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障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农村户籍人口,搬迁户数统计以2011年12月31日户口簿为准。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统一集中供养;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低保。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扶贫生态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地县级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扶贫生态移民后顾之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合力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贫生态移民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易地扶贫专项资金,牵头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省扶贫办负责积极争取国家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建设,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省财政厅负责做好本级匹配资金的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推进集中安置点的规划、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整、建设用地安排及土地整治,保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集贸市场建设;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职业技术培训;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工程实施宣传报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三)落实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后续发展等各项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工程实施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落实省各项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