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支持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和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前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参考通过率。同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积极争取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对达不到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但长期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由我省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目前仍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12年底以前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的投入力度,将乡村医生政策性补助、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中,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和定额补助增加的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由各地按原渠道解决。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人民政府和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责令整改。同时,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