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服务人口、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每千人配置1名乡村医生,人员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数;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和服务年限长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同时,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上墙公示。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