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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在我省农村卫生第一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到2011年底,在全省行政村实现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分布不均、服务质量不高等,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支数量适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全省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2年底,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超过90%;到2020年,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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