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皖价费〔2012〕114号)


各市县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有关出版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975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我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按《通知》附件二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价格,必须在公告前报送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并经我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外公告后方可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新闻出版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教辅材料市场的综合管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障国家教辅材料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