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要
求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 年龄情况
(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
| 18-30周岁
| 8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身份证》(
女性40周岁以上者,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才可积分)
|
31-39周岁
| 5分
| 正
| | | |
40周岁及以上
| 3分
| 正
|
|
|
|
身体状况
| 身体健康
| 5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三甲医院招工体检证明
|
劳动合同
|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限
|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积2分;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45分。
| 正
|
|
|
| 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
参保情况
| 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
| 在本省其他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1分,分值不超过20分;在本市参加上述险种的,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2分,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重复参
保的,不累
积计分)
|
计划生育
| 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
| 10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和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居住情况
|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
| 5分,在本市居住每连续满一年的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
守法情况
| 无严重犯罪记录
| 2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严重犯罪记录的证明
|
个
人
素
质
| 文化程度
| 初中
| 5分
| 正
| | |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
高中(中专、中技
或中职)
| 20分
| 正
| | | |
大专
| 40分
| 正
| | | |
本科及以上
| 60分
| 正
| | | |
职业资格
或专业技
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初级工加10分
| 正
| | | |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中级工加20分
| 正
| |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加30分
| 正
| |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及以上
| 6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加40分
| 正
| | | |
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 只要获奖1次一等奖或第一名即积20分;获得1次二等奖或第二名积15分;获得1次三等奖或第三名积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表彰荣誉(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5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加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
|
| 同时获得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获得多次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积计分。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奖
励
加
分
| 个人基本
情况
| 婚姻
| 未婚者积6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未婚证,以及户籍地和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
广东省农业户籍
| 25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户口簿
|
落户自有住房
| 10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房产证
|
落户用人单位
集体户口
| 8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的意见
|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参加献血
| 每次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献血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捐献证明
|
参加义工、青年
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服务每满50小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在本市捐赠每千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捐赠证明
|
卫生防疫
| 按岗位要求办理
从业健康证的
| 2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防疫证明
|
子女自觉参加
计划免疫的
| 1分
| 正
| | | |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 1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
| 1分
| 正
| | | |
计划生育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地颁发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到达本市后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验证明,接受其管理,并按照相关证明管理规定定期验证和及时更新登记、换领证明的
| 2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按照本省节育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
| 3分
| 正
| | | |
近一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起计算前一年)按要求参加本市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孕情检查的
| 每检查1次积1分(检查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总分值最高不超过3分。
| 正
| | | |
减
分
指
标
| 违法犯罪
(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
|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 | |
在本市曾受过
治安处罚
| 扣30分
| 负
| | | |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治安处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