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鉴定补贴,按照先省后市的顺序申请。省级和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不得重复申领。
(四)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劳动力自愿参加高于本通知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向农村劳动力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培训机构也可向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预收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费用(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不得预收鉴定费用)。预收费用的,应当在鉴定考核成绩公布后及时、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由于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弃学,或者农村劳动力鉴定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不予退还预收的培训和鉴定费用。
(六)本通知所涉及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录入,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上述信息系统无记录或与信息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给予补贴。
(七)不按本通知要求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领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八)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涉及政策、培训、信息技术等问题,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
1.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标准
2.珠海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表
3.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补贴申请表
4.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5.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委托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6.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7.培训鉴定补贴确认书
8.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确认书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标准
培 训 补 贴
|
职业(工种)
和项目
| 级 别
| 补贴标准
|
A
| 专项职业能力
| 650
|
B
| 初级
| 800
|
中级
| 900
|
高级
| 1100
|
技师
| 1300
|
高级技师
| 1500
|
C
| 初级
| 900
|
中级
| 1050
|
高级
| 1250
|
技师
| 1450
|
高级技师
| 1650
|
D
| 初级
| 1000
|
中级
| 1200
|
高级
| 1400
|
技师
| 1600
|
高级技师
| 1800
|
E
| 初级
| 1250
|
中级
| 1450
|
高级
| 1700
|
技师
| 1900
|
高级技师
| 2100
|
鉴 定 补 贴
|
级 别
| 补贴标准
|
专项职业能力
| 100
|
初级
| 170
|
中级
| 240
|
高级
| 380
|
技师
| 600
|
高级技师
|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