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0〕239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一)培训范围:
1.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下同);
2.本市用人单位委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本省户籍在岗农民工。
以上培训范围统称农村劳动力。
(二)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按《珠海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表》执行。
(三)补贴对象:本市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领)。
(四)补贴条件:
1.培训机构按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要求录入培训信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验收,取得《考核验收合格通知书》的;
2.农村劳动力培训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统称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补贴标准:
按《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本单位在岗农民工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取得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六)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持下列相关材料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下列3.4.5.6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或《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委托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属于委托培训的提供);
3.委托培训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委托培训的提供);
4.《培训通知书》原件(培训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提供);
5.《考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培训鉴定补贴确认书》。
(七)材料受理:培训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申请材料,由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培训本省户籍(不含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或者本市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本单位本省户籍在岗农民工的申请材料,市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区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珠人社函〔2010〕118号文要求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八)申领时间: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考核验收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除外,下同)、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农村劳动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半年内,培训机构或者受培训机构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且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培训机构按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要求录入介绍就业信息。
(三)补贴标准: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每人补贴200元。
(四)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持下列相关材料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下列3.4.5.6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申请表》;
2.《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5.培训机构委托职业介绍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提供);
6.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确认书(职业介绍机构提供)。
(五)材料受理:市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市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区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珠人社函〔2010〕118号文要求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六)申领时间:被成功介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拨付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珠人社函〔2010〕118号文规定,对初审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2010年7月20日以后开班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2010年7月20日(含2010年7月20日)之前,培训机构已开班培训本市户籍45周岁以下劳动年龄内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1.培训机构按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要求录入培训信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验收;
2.农村劳动力培训后,参加市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标准:未领取培训补贴的,按本通知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已按珠劳社〔2008〕119号文标准领取培训补贴的,按本通知培训补贴标准与珠劳社〔2008〕119号文补贴标准的差额给予补贴。
提供材料:①《申请表》;②《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③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拨付培训补贴情况证明(上述③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二)2010年7月20日之后,珠劳社〔2008〕82号、珠劳社〔2008〕119号、珠劳社〔2009〕61号、珠人社〔2010〕171号文所涉及的培训补贴按照本通知补贴标准执行。
(三)本市户籍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补贴,由市鉴定中心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的考核验收名单,填写《申请表》和《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申请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资金拨付按珠人社函〔2010〕118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