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环保等职能部门间的对接协调,设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协调结构,成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联合开展动态巡查、复核验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探索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合同成交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按时开工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加大田、水、路、林、村、居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增减挂钩工作,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市每年力争整治农村建设用地3万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社保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登记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可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六、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纳入建设用地交易有形市场,减少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改善交易环境,促进土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规范流转。
七、实施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鼓励存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原土地登记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确需升级和扩区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优先予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