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重点领域名牌培育。围绕推进科技进步和新型工业化要求,实现传统制造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食品、纺织、机械、石油化工、林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内,培育一批满足我市经济建设需要的支柱品牌。围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在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机电制造等领域优先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自主品牌的技术含量。围绕大力发展服务业的要求,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重点培育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优势服务品牌,在商贸物流、文化、会展旅游、宾馆饭店、邮电通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名牌,提升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围绕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打造一批知名度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品牌,发展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菏泽农业发展新优势。围绕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医药、石油化工、煤化工、输变电、新材料、新能源等构建区域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着力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通过骨干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创造优势互补的局面,推动区域名牌建设。
(五)发挥名牌带动作用。引导激励名牌产品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实施品牌扩张和延伸,不断做大做强。利用名牌产品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并向“高、精、尖、专、特”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产业链。通过名牌产品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进一步改造提高传统支柱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新建项目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注重引进名牌、培育名牌,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市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名牌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名牌的奖励、宣传和保护。对新获得的国家级名牌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的省级名牌企业,奖励30万元;对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对获得政府质量奖励的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在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优先考虑。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