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08号、徐财社〔2012〕25号)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市区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8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元,两项月增发基本养老金合计不超过18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