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一产品,统一种苗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较好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产品营销等服务。具有产品品牌和注册商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八)依法运作,按章程管理,自觉接受林业、财政和供销合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种记录完整规范。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注册登记证书、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股金设置、上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及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三)州(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供销合作社推荐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林农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合作社共同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联文上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州(市)财政、供销合作社进行复审后,于每年9月30日前联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组织人员对各州(市)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实地考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认定名单和评审意见,并将认定名单通过云南林业信息网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省林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和省供销合作社共同认定为省级示范社,颁发荣誉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省级财政视当年度财政情况给予省级示范社一定资金扶持;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安排相应的资金,对省级示范社给予扶持。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省级示范社应当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项目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