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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林业厅第十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快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积极扶持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省级示范社,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应当做到社员资格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会计核算规范,盈余返还合法,档案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统一,经营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林农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林农专业合作社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条件:
  (一)主要从事木本油料、林下资源开发、林桨纸、林产化工、竹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木材加工及人造板和观赏苗木等林业生产经营;
  (二)从事的产业为当地林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成员产品种植面积、养殖规模或加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林产品,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含一年),成员达到50个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四)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有健全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档案管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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