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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管企业竞争性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的通知

  (1)聘用期满经审计经营成果不实的。
  (2)发生违法违规问题被免职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经营后果的。
  4.试用期间乙方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略)。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
  (三)乙方其他福利待遇均包含在规定的薪酬之内,不再额外享受。
  六、试用期管理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甲方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满,由甲方对乙方试用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重点考核乙方是否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包括公司规划、决策执行、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同时考核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
  1.合格。表示乙方通过考核,甲方正式聘用乙方。
  2.不合格。表示乙方未通过考核,甲方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聘用终止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1.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3.因年度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方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经考核确认乙方无法完成任期目标,甲方决定提前终止的。
  4.因乙方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者其他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甲方决定提前终止的。
  5.乙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甲方法人财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经济责任问题,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或甲方有关规定应予免职的。
  6.乙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以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按照规定应予解聘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申请辞职的,须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乙方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须至少提前三日书面向甲方提出。在甲方作出决议前,乙方不得擅自离职,仍应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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