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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实施意见》、《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一)监测标准。
  根据《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COD和SO2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测监察方法
  (一)监测方法。
  1.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监测。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主要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并填报监测月报表,定期上报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以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建立监测档案,并填报监测自查表,定期上报本单位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2.属地单位汇总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排污单位自查表定期上报区环保局。
  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区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区环保局对经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对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区环保局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或未正常运行(含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由区环保局每月对其进行人工监测。
  区环保局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核,确保监测和汇总数据真实准确。
  4.领导小组综合监测。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监测汇总表进行再汇总,得到全区综合监测数据并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级监测及汇总情况进行抽查和质量控制。
  (二)监察方法。
  采用重点排污单位,属地单位,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四级监察的方法。
  1.重点排污单位内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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