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和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2]34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推荐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经省商务厅资格认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履行企业义务,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
2、经营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项目改造、建设用地拥有10年以上的使用权;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试点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2010年、2011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总量3000辆以上;
4、遵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具有项目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
在同等条件下,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升级改造和建设重点
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
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标准,项目完成后应达到《技术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具备:
1、报废汽车存储、拆解场地硬化并防渗漏,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油、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2、车架剪断、车身剪断或压扁,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
解平台等设备,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气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