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国内外交流,拓展国内外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重点医学院校、著名专科医院等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支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部门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优化结核病防治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研究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报销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抗结核药品销售和质量的管理。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宣传作用,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