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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一二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相关政策
  1. 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精神办理。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可在所属施教区就近入学;持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为其随带子女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
  2.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 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市教育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4. 院士或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5. 市区引进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
  6. 外地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市区就业人才子女入学,按《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03〕5号)精神办理。
  7. 在锡集体户口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入学。

  五、有关事项
  1. 各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招生学校和小学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程序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及时妥善解决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制定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积极控制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坚决制止不惜降低办学标准过度“择校”的现象。要按国家、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严格限定“择校”比例,“择校”比例要在2011年基础上进一步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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