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一二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教发〔2012〕13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有关学校(单位):
现将《二○一二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二○一二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苏政办发〔2012〕36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苏政办发〔2012〕35号)、《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63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0〕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1〕28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审计署共同制定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有序地做好今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招,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为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受教育需求。
二、基本要求
1. 为确保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初中招生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所有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均不得承诺和确认录取新生,不得提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大规模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确需安排的涉及较多非本校学生或学生家长参加的招生咨询等活动,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