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2〕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综改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债务清理核实范围
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范围是: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至今尚未偿还的,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等。各市、县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也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省级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省林业厅组织清理。国有农垦企业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省农垦总局组织清理核实。
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指为保障乡村基层组织基本办公需要而修建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具体包括乡镇党政办公场所建设、乡镇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乡镇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农林场公共服务部门场所建设等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乡村两级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债务。具体包括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乡村饮水和排污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以及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村容村貌治理和绿化等与乡村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相关设备、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