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附件1、附件2 );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校核原件);
(五)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2张。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能力考核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于能力考核结果公布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三)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知识考试前的1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之间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能力考核结果,并于知识考试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能力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知识考试准考证》。
《知识考试准考证》由施工企业统一领取。
第十五条 知识考试结束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知识考试成绩,成绩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成绩合格且公示无异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于每年的3月和9月举行。具体事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培训前1个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记入档案并公布。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施工企业统一向原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所在施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