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4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有关规定,现就本次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6月30日结束,历时半年时间。
三、检查内容
(一)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根据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持证人员的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情况。持证人员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和职务等发生变更,在本次检查登记时及时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以便及时更新本人的会计档案信息资料。
(四)持证人员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将本人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回,并进行办理注销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