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居住地接收档案后,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应迅速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办理停发手续,街道、区民政局按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审批,确保当月底前完成该家庭次月低保金停发手续。停发手续完成后,原户籍地区民政局操作员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居住地民政局操作员,居住地区民政局操作员及时通知被迁移对象目前所在社区,按要求录入被迁移低保家庭信息,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确保按时发放次月低保金。
区内跨街道、跨社区人员的转移,可直接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请迁移,不需要停发和重新录入信息。
第十条 迁移后,在原户籍地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全部停止享受,从移交档案的次月起,按当前居住地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享受各类救助待遇。如有特殊情况,区民政局之间协商后特别约定。涉及补发款物时,如属苏州市级(含)以上机构的救助项目,由目前所在地负责发放;如属区级(含)以下机构的救助项目,迁出的家庭不再享受,迁入家庭是否享受,由各区自定。
第十一条 每月,各区集中所有需要迁移的对象,一次性与对方协商和办理手续,尽量避免零星办理。每月20日至25日之间,区与区之间协商迁移事项,25日至月底前移交档案,原户籍地各级操作员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发手续,居住地各级操作员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录入迁移家庭有关信息并审核审批、制作银行卡。
第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各区春节走访慰问安排,避免因为迁移而出现空档,每年春节当月及前一个月,暂时停止低保关系迁移工作。
第十三条 低保家庭入住新居半年,如无特殊情况而不迁移户籍的,原户籍地所在区、街道、社区自定的各类救助待遇停止,只保留市级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 由于子女入学等原因,暂时要求不迁移户籍的,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低保及其它救助待遇。同时,街道应与该家庭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以后迁移户籍的时间。
第十五条 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迁移户籍和低保关系的,可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低保及其它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其它社会救助关系的迁移,可以参照此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