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低保关系迁移操作细则
(苏政民规〔201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低保关系迁移工作,有效解决因人户不一致给低保动态管理带来的工作难度,根据《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苏州市市区〈低保救助(补助)金领取证〉和〈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申领办法》(苏政民〔2005〕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保关系迁移基本原则:属地管理,人户一致;以人为本,简化操作;相互协商,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三个行政区域间低保关系的迁移。区内跨街道、跨社区低保关系的迁移,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条 当低保家庭购置私有产权房屋或享受廉租房等,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继续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户籍迁移后,低保家庭应主动向原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社区低保家庭居住地变化和户籍迁移情况。社区居委会在得到低保家庭户籍迁移信息后,应主动向街道民政办上报,并提出低保关系迁移请求。
第七条 在实施迁移前,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以下工作:
1、重新审核。审核需要迁移低保关系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变化情况,重新计算低保金。通过审核后符合低保的,办理迁移手续。不符合的,停止低保,并告知低保家庭。
2、协商迁移事项。原户籍地民政局向居住地民政局提出迁移请求,并将被迁移低保家庭原来在户籍所在地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包括口头协议的有关帮扶和资助)通报给居住地民政部门,达成共识后,填写迁移单,办理迁移手续。
3、通报情况。原户籍地所在社区,应主动将低保关系迁移情况通报给低保家庭。并将属原户籍地发放的资金、物品发放给低保家庭。
第八条 符合迁移的,由社区填写低保关系迁移单,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与档案一并封存后,由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交低保家庭主要成员,送达目前居住地所在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