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不宜下放。
为进一步完善系统,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相关规定,将系统的内容和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优化网上信息系统,加大监管服务力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大对施工企业监管服务力度,依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报送信息系统诚信管理平台,启动全区建筑业企业网上报送信息系统,施工企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极大地方便了监督管理,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能。
二、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结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定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交由以审批为主要职责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把办结时限压缩为16个工作日。
三、完善审批模式,推动阳光审批
在确保现有审查流程不变的前提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将企业上报的审批材料通过系统分工进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政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动态监督管理,提出行业监管意见;政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核准,最后上报厅领导审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流程充分体现了“双百授权、审管分离、阳光操作、限时办结”十六字方针。此外,还建立评审会旁听制度、公示制度等,把行政审批工作置于内外监督和阳光下进行,保障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凡有不符合规定流程和超时情况的,立即启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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