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设市城市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建制镇达到4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及建制镇达到30%。
新建污水管网4528.1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55.2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58.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4.7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110.2万立方米/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55.2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75万立方米/日、县城11万立方米/日、建制镇69.2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地处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脱氮除磷能力的工艺技术。对于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宜选择“简易可行、高效低耗、管理方便”的污水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处理方式。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1建设任务。升级改造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58.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88万立方米/日、县城53.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6.5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逐一改造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要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工艺选择要可靠、便于管理。
(三)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水管网4528.1公里,其中设市城市944.4公里、县城2215.1公里、建制镇1368.6公里。
2技术要求。新建排水管网采用雨污分流制。已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于实施的,可采取截流式合流制。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由各设区市统筹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泥处理能力处置能力34.7万吨(干泥)/年,其中设市城市20.5万吨(干泥)/年、县城11.4万吨(干泥)/年、建制镇2.8万吨(干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