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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设区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因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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