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任务要求
(一) 建立全市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和超坡地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县(区)政府、管委会;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市每年安排l亿元以上青山工程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其中市级不低于5000万元,县级不低于5000万元(两县不低于l500万元,各区不低于500万元)。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二) 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编制相关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工程的实施。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青山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组织编制本地区《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及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促进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