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情况和工作成效,详见附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2、加分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在履行基本职能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性或前瞻性的工作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详见附表2。
五、考核组织实施
省、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健康教育管理人员、相关专家等组成的考核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考核评估。县(市、区)考核评估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考核评估小组负责本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的考核评估和下一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评估的抽查、复核,省考核评估小组负责省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的考核评估。同时,省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公室(设在省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和技术指导、重点抽查等。
六、考核程序及方法
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省、市、县级)--基本指标》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加分指标》实施考核。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具体考核程序为:
(一)县级考核。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按照考核标准,每年12月前完成本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月底前完成辖区县级健康教育机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抽查考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3月前对上年度辖区市县健康教育工作绩效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于4月1日前将考核报告及考核分数报省健康教育中心。
(三)省级复核。
必要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抽查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七、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结果由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得分相加而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得分≥90分;
合格:90分>得分≥70分;
不合格:得分<70分。
(二)考核结果应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绩效考核结果,并作为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绩效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