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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律师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根据本地村居和律师事务所分布情况以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所所结对”,落实律师事务所开展进村居活动的区域范围、主要任务以及双方的工作职责。

  13.乡镇(街道)司法所牵线搭桥,协调安排律师事务所与相关村居挂钩和律师对口进驻。司法所认真了解本地村居组织和群众对律师工作的具体需求,以便于律师事务所和派出的律师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协调村居组织设置律师开展活动的场所,将律师事务所和选派的律师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公布。律师事务所也可自行与村居委挂钩签订协议,但事先要征询当地镇(街)司法所的意见,接受司法所的指导。

  14.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活动。律师事务所与村居挂钩结对,选派1到2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作为派驻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或5名执业律师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原则上挂钩1个村居社区,执业律师较多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可与多个村居挂钩甚至与两个以上乡镇司法所“所所结对”,开展服务。

  15.采取定期服务方式。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它地区主城区和中心镇,派驻律师每个月至少到村居社区服务一天,其他地区每个季度至少到村居服务一天。对村居社区或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在合理时间内响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社区或村居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派驻律师每年应至少举办两次法律讲座,承担一到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法律援助需求比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增加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16.建立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台帐和日志。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建立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台帐。派驻律师要将每次到村居提供服务的情况做好工作日志,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总,总结提炼出好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并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

  17.律师缺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由经济发达地区派出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开展活动。经济欠发达地市主动提出,省厅统一协调,相关地市司法局协商进行。

  五、建立健全活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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