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司办[201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为认真落实《广东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方案》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村居、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省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郭汉森
联系电话:020-86351130,8635079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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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和省厅《广东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方案》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在全省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律师工作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律师服务党委政府工作、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村居群众自治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充分发挥和彰显律师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优势和社会作用的重要举措。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组织广大律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时解决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重要作用。
3.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律师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有利于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律师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律师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