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通知
(冀法〔2011〕21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现就我省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执法职权;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程序
(一)梳理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梳理,并于11月30前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报送《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申报表》(附件一)。
(二)审查确认。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职责的调整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审查中应注意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工作。根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备案公布。各级政府法制办将审核确认后的结果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于2012年1月1日前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集中时间,认真细致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
(二)要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质量。各级政府法制办在审核确认时,要把好“法律关”,切实做到准确无误,并按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