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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2009)


  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l次。

  ㈢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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