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
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 凡存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
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㈡瓦斯超限作业的;
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㈦超层越界开采的;